《馬關條約》的廢止與《2758號決議文》的通過 ─ 從甲午戰爭看《台北和約》 台灣地位
2007/08/23 14:59
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已承認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日本根據《馬關條約》仍擁有台澎,因此日本才有權力在《舊金山和約》中說要
放棄台澎主權,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已在《台北和約》的第二條中接受了《舊金山和約》中的對台處置(懸空割讓),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71年10月獲准進入聯合國且以中華民國之名承接中華民國的所有權利之時,當然也就承接中華民國所簽的《台北和約》,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間接承認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文通過時所代表的事實-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作者、巴布
二戰戰爭的結束流程
在1895年4月17日簽訂的《馬關條約》是甲午戰爭的戰後和平條約,目的在結束戰爭狀態,恭親王奕訢更以「不換約則兵禍立至」為由(註一),贊
成立即換約,台澎做為清國斷尾求生以求國祚延續時的祭品,是由清光緒皇帝蓋\印批准合法出賣給日本的,且經過當時諸列強的見證與三國干涉,是完全具有國際
法效力的,台灣及澎湖群島當然不是《開羅宣言》中所說的是日本竊自清國的領土(註二)。事實是《馬關條約》的簽訂反倒是暫時救了清國,阻止了日本大和民族
的侵入京畿,在前文〔《如果沒有《馬關條約》─
從甲午戰爭看《台北和約》(一)〕中筆者更提出一想像:如果沒有《馬關條約》的簽訂,或《馬關條約》如果無效(如因延期換約),清國就不需割地、賠款,但
兩國的「戰爭狀態」將一直延續下去,大清國在1895年後不久恐怕就被小日本給滅了,日本恐怕也早已遷都北京,國號「大和」,而「大和帝國」將是中國有史
以來國力最強盛的時期,「大和帝國」統治下的中國人個個皆以能成就一個學冠中西的中國人為榮云云。無奈歷史無法重來,以上的荒謬想像只能留在電腦遊戲中去
完成了,惟《馬關條約》做為甲午戰爭之後,清國與日本簽訂的戰後和平條約,其目的在結束清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才是本文關注的焦點(註三)。
中國人宣稱台灣已歸還中國的國際法論點:是根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台澎必須要歸還中國,當日本人在投降書上簽字時,就完成了把臺澎’
交還’中國的動作,也就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都已付諸實施發生效力了(註四)。例如,在
1950年6月27日當《杜魯門宣言》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發表後,隔天
6月28日,周恩來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佈:“…,台灣屬於中國的事實,永遠不能改變。這不僅是歷史事實,且已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
告》及日本投降後的現狀所肯定,…”(註五)。果真如此嗎?如果我們回顧甲午戰爭的戰爭狀態是在何時正式結束,以及《馬關條約》簽訂的目的,即知此種說法
毫無基礎,不勘一擊。因投降在國際法上只具軍事性質,投降不能引起領土主權變動的效果(註六)。
亦即用甲午戰爭的歷史觀點來看待二戰的戰爭結束流程時:我們也該關注(1)二戰的戰爭狀態是在何時正式結束,藉此才能正確看待日本人在投降書上簽
字代表什麼樣的戰爭面向之意義,(2)《舊金山和約》簽訂的目的,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必要性(《舊金山和約》的效力無法被否認),(3)《馬關條約》怎
麼廢除及何時廢除,以及廢除時牽涉的國家,如此才能知道,臺灣正式脫離日本的時間,與臺澎‘交還’中國的動作是否完成(註七)?
瞭解第(1)點"二戰的戰爭狀態是在何時正式宣告結束,以及日本人在投降書上簽字代表什麼樣的戰爭面向之意義"是非常重要的,因日本人簽署投降書
是只是代表兩國的戰爭行為(注意,不是戰爭狀態)的停止,這屬軍事性質的行為,因在投降書簽署程序完成以確認日本是真正投降之前,日本有可能會詐降,例
如,日本有可能在密蘇里艦上用自殺炸彈把麥克阿瑟將軍以及所有的盟國代表給炸了,這時戰爭行為將重新啟動,當然真正的歷史不是這樣進行,日本人是真心誠意
的投降了(因為怕美國再投下兩顆原子彈),在投降書上簽完了字,日本與同盟國之間終於停止了其戰爭行為,此時,盟國不能再用原子彈轟炸日本了,所以說日本
人的投降書只是真心誠意的意向書,但《馬關條約》因此廢除了嗎?當然沒有,台澎因此歸還中國了嗎?當然沒有。因投降在國際法上只具軍事性質,投降不能引起
領土主權變動的效果(註六)。
而且即使投降書簽完了,二戰的戰爭狀態還是持續在進行的,因為和平協議書(相當於甲午戰爭中的《馬關條約》)還沒有簽訂,有關真正的善後問題與賠
償問題等等等,是需要雙方長時間思考與討價還價方能盡如人意的,而這些都將在和平協議書中明白清楚的記載(一如《馬關條約》一樣),在和平協議書簽訂、批
準、換約、生效之前,二戰的戰爭狀態還是持續在進行的,因為如果討價還價之後還是談不攏,那只好再打,這時戰爭行為將重新啟動,一如之前清國奕訢針對《馬
關條約》是否立即換約的說詞:「不換約則兵禍立至」一樣(再問一次:台澎此時歸還中國了嗎?答案當然沒有。)還好這一次,日本與盟國,以及日本與各國間的
討價還價確實談攏了,簽了和平協議條約並經批準、換約、生效的流程,對日本與盟國來說《舊金山和約》就是這樣的和約,而對中日兩國來說,《台北和
約》(《日華和約》)才是這樣的和約,因此在《台北和約》的第一條,即宣告"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當然,也是在這個條約中《馬關條約》被正式廢除了,《馬關條約》曾在1895年如此正式的簽訂,其廢止當然也得如此正式的廢止,怎麼可能找不到其正式書面
記載呢?當然不是這樣。(對盟國來說,《舊金山和約》就是和平協議條約,因此其第一條甲款說:「日本與每一盟國間之戰爭狀態,依照本條約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自日本與該盟國間所締結之本條約生效時起,即告終止。」)(比較註三的《馬關條約》開宗明義的杜將來紛紜之端的說法)
《馬關條約》的廢止
在日本人的投降書上是找不到《馬關條約》的廢止聲明的,因為這個投降書是對盟軍的投降,不是對中國的投降。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定的
《台北和約》(《日華和約》)第四條中,中華民國要求日本接受其和中國於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馬關條約》當然包括在內之外,可惜無效歸無效,已經處置完的條約的法律狀態仍將恆久持續,為了不讓《馬關條約》中為台灣所設立之法律狀態,仍恆久持續,
讓台灣繼續成為日本領土,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已在《台北和約》的第二條中接受了《舊金山和約》中的對台處置(懸空割讓),「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
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云云。也就是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已承認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日本根據《馬關
條約》仍擁有台澎,因此日本才有權力在《舊金山和約》中說要放棄台澎主權,這些法理事實是在
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其他四十八聯合國成員國也通通知道且簽字確認的,完全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再問一次:台澎在這之後歸還中國了嗎?
答案當然沒有。)
中國常以1941年的《對日宣戰公告》或《台北和約》已廢除了《馬關條約》等等做為臺灣屬於中國的根據,這是完全錯誤的,原因在領土割讓條款屬於
條約中的「處分條款」(包括領土轉移、賠款、商品買賣等等),也就是一經履行(execute)完畢,該條款可以說已經成為具文,即使將之廢止,當然其處
分結果還存在,只不過該條款已經無效,成為「歷史文件」而已。所謂單方面的廢止,就算有效,也僅止於立法條款(如駐軍、通商等等,是屬於有繼續維持某種狀
態的條款,除非廢止、終止或改定他約,否則一直有效),故廢止對於處分條款不適用(註六)。
知道第(3)點"《馬關條約》怎麼廢除及何時廢除,以及廢除時牽涉的國家"這件事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如何談論台澎的進一步主權呢?
既然現在已確認《馬關條約》是在《台北和約》中,由中華民國與日本的簽訂下廢除的,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10月獲准進入聯合國且以中
華民國之名承接中華民國的所有權利之時,當然也包括承接中華民國所簽的《台北和約》,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宣稱《馬關條約》已無效(如果《馬關條約》還
有效,日本就會還擁有著台灣),但問題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既然得接受《台北和約》的第四條-《馬關條約》無效,那就也得接受《台北和約》的第二條,承認
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2758號決議文通過時所代表的事實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曾自一開始即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因為她沒有參加舊金山媾和會議,但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71年10月獲准進入聯合國且以中華民國之名承接中華民國的所有權利之時,當然也就承接中華民國所簽的《台北和約》,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間接承認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文》通過時所代表的事實-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這正是為什麼周恩來表示其不滿
意阿爾巴尼亞的提案之背後真正原因(註八),雖然這提案可以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進了聯合國(把蔣介石集團趕出了聯合國),但這提案不僅沒有直接
處理周恩來一直心繫的台灣地位問題,且反而搞壞了台灣地位問題,其背後緣由乃是當中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的方式進入聯合國就代表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已經間接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間接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間接承認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擔心日本激進份子所推動的台獨運動,如果沒
處理好台灣地位問題,中國始終有陰影」,周恩來只能期待這一事實不被其他聯合國成員國所發現,不被‘激進的台獨份子’所發現。如今據報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嗆
聲說要在聯大表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註九),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周恩來今天還在世的話,這是他萬萬不敢做的事。
要知道,即使後來在
1972年9月29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的建交公報的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且日本外相單方面宣佈《台北和約》失效,日本也並未
\'廢除\'
其與\'中華民國(蔣)\'簽訂的《台北和約》,針對《台北和約》日本只是要讓它自然終止而失效。意思在刻意強調那些已處置完的條約(如懸空割讓)還是有
效,即使如此,法界人士一般認為《台北和約》為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子約),立約國不得片面終止條約,即使雙方同意廢止,對已經處置完的條約的法律狀
態仍將恆久持續,因此‘懸空割讓’還是有效,無論如何,日本始終自知其已無法為中國對台灣主權做第二度處置,因為那已經不是他的東西啊。要特別注意的是,
對日本而言,《舊金山和約》鐵定銀定一定要絕對有效,否則她就不可能回到主權獨立的狀態,將永遠在美國的軍事政府管轄之下,故日本認定其已在《舊金山和
約》中對台澎主權完成處置(懸空割讓),台灣絕對不是日本的東西了,這是日本不能、不願也不敢改變的事實。對日本與其他
48個簽約國而言,在《舊金山和約》中有關台灣的處置權更已進一步由日本轉讓給了美國,有關台灣的任何權利,日本自此而後已是兩手空空,因此在中日兩國簽
署的建交公報中,中國要求日方表示:「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註十),這是中國妄想能從日本的手中榨出些許\的台灣權利,但已經兩手空空的日
本也只能兩手一攤,隨便呼嚨(因日本已無理由與立場對台灣主權表態了),中國官員真的會被日本呼嚨過去嗎?當然不會,中國官員只是配合日本官員一起演戲,
對內用來呼嚨中國人民的而已,用以處理中國內部的反日情緒,至於在對外的國際法上,中國獲得了台灣的任何權益了嗎?對不起,答案是 none。
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使至今仍自說自話地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仍自說自話地不接受中華民國的《台北和約》,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沒有和日本簽訂任
何一條可以從日本的手中獲得台澎主權的條約啊,真是令人遺憾!中華人民共和國手頭上有的只有日本投降書、《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其他就沒了,可是
這些都只是意向書,還真是令人遺憾!試問(1)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接受《台北和約》,那《馬關條約》就還沒有廢止,台澎將歸日本所有(當然日本不敢要,
因為日本已經根據《馬關條約》的權力放棄台澎主權,而她真的已經放棄了,真的,不要再為難‘小’日本了),(2)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台北和約》,那
他就接受了《台北和約》第二條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當然不要忘了,在國際法上根據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承接了《台北和約》,
也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所以台澎不是中國的一部份,這是中華人民共合國所不能矯辯的法理。
結論是:當中華人民共合國宣稱日本人在投降書上簽字時即獲得臺澎的主權(交囘中國)是荒謬的/不正確的,但她也只能如此宣稱,因為他沒有拿到戰後
和日本締約和平條約之權,當然這是因在韓戰爆發後,於1951年美國運作下的國際時勢使然,但不論如何,這才是真正發生的歷史,這是中國不敢面對的歷史,
不敢面對的國際條約,這也是為什麼中國一直不敢面對國際法庭的真正原因,因為一上了國際法庭,中國就輸了。因此,中國這個無賴國家在恢復聯合國的合法地位
之後,就宣佈不承認
1946年10月26日「中華民國政府」所發表的接受國際法庭強制管轄之聲明。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與其他國家簽訂要將國際爭端提交給國際法庭解
決的協定,且對其所參加的國際公約中牽涉到要提交國際法庭以解決爭端的條款,則幾乎無例外地作出保留聲明(註十一~註十二)。為此,中國也從不參加國際法
庭的任何訴訟案件,可是他卻先後積極的送了兩個法官進國際法院,目的之一當然是為了攔截「台灣主權未定」的訴訟被提交國際法庭(註十二)。以上所有這些中
國針對國際法庭所做的動作只是為了要迴避 \'台灣主權未定的事實\'
在國際法上是完全有效的事實,這些就是中國在其只能以其不滿意但不得不為的《2758號決議文》通過入聯之後的賴皮策略。
PS:中國到底擁有什麼?
ANS:底下是中國最接近擁有台澎的一種說法 ─
(1)中國可以宣稱他雖承接中華民國的所有權利,承接了《台北和約》的第四條-「馬關條約」無效,那就也是接受《台北和約》的第二條,間接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2)但後來於
1972年9月29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建交時,日本已終止其與\'中華民國\'簽訂的《台北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已代表中華民國)同意將之
共同廢止,所以《台北和約》法理上已由原簽約的雙方共同廢止(雖然簽約的蔣介石集團的中華民國延續還在台灣),這句話的意思是,《馬關條約》的廢止不成立
了,《馬關條約》並未廢止,所以台澎歸還日本,且在同時的建交公報中,日方表示:「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就根據這一聲明,日本又把台澎歸還
中國了。
(3a)果真如此嗎?這還得問一下日本(‘小’日本此時要開始為難了)。
(3b)如果日本承認這種說法,中國就非常接近擁有台澎了,但這也只是非常接近,因為日本已經先在《舊金山和約》(早已在
1952年4月28日生效)中放棄台澎主權且把有關台澎的處置權進一步由日本轉讓給了美國,如今面對中國,日本等於是對台澎主權做了第二度的處置,這時美
國就和中國先後從日本手上拿到了台澎的處置權與主權,此時發生的國際爭端就要靠國際法庭來解決了,很明顯的,日本事後針對不是屬於他的東西(主權),所做
的主權移轉將被判無效,中國對台澎的主權將得而復失,不過沒關係,中國早就聲明不接受國際法庭的強制管轄,所以他可以不理國際法庭的判決。剩下的事就只能
靠兩個老大哥自行解決了,解決的方式會不會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囉(註十三)。
(3c)如果日本否認這種說法,日本始終認定其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澎主權且把有關台澎的處置權進一步由日本轉讓給了美國,那中國的說法又破功\了,中國還是什麼也沒拿到。事實上,事實也正是如此。
註一:巴布另文《如果沒有《馬關條約》─ 從甲午戰爭看《台北和約》(一)》
http://blog.nownews.com/zs7519/textview.php?file=80618
註二:巴布另文《「開羅宣言」的邏輯繆誤以及道德瑕疵》
http://blog.nownews.com/zs7519/textview.php?file=78406
註三:《馬關條約》開宗明義即說:「大日本帝國大皇帝與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將來紛紜之端...」。
註四:劉江永:戰後國際法中的日本
http://big5.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5-05/20/content_5867420.htm
註五:參見《杜魯門政府與中美之間台灣問題的由來》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4/content_705090.htm
註六:台灣獨立運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1%A3%E7%8D%A8%E7%AB%8B%E9%81%8B%E5%8B%95
註七:1971年 4月
28日,美國國務院發表台灣地位未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只是同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實施。周恩來接受「亞洲學者」訪問時說,「二次大戰期間,
開羅宣言和稍後的波茨坦公告,都表示台灣應該交還中國,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已經準備接受台灣的歸還中國」。周恩來承認了,國民黨政府
只是準備接受台灣的歸還,亦即周恩來承認了這個手續從未正式實施,周恩來的意見和美國國務院的聲明一致:中國沒有收到台澎。
註八:季辛吉1971年中國行 老布希曾力勸延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may/24/today-p10.htm
註九:台灣‧就台是中國一部份問題中或要求聯大投票
http://www.sinchew.com.my/content.phtml?sec=4&artid=200708120925
註十:仔細檢視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不論是指「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還是指「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
小島之內」,這些都不是日本可以自己決定的,日本只有被動接受的份,決定者當然就是文中的‘吾人’,也就是中美英(俄)等國(或舊金山媾和會議中的48
國)的領袖們,這當然不是中國單方面能決定的,至於日本更不能置喙於「開羅宣言之條件」要如何實施,特別是當它與《舊金山和約》相衝突之時。
註十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比較,清國政府、新中國成立前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都曾與外國簽訂過仲裁專約,見湯武:《中國與國際法》,台灣,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1957年版,第791——792頁。
註十二:新華澳報:台當局要打國際官司屬癡心妄想
http://tw.people.com.cn/GB/14811/14869/5949660.html
註十三:台灣問題,第三次世界大戰的起點
http://blueguytw.spaces.live.com/Blog/cns!AECF376EAED85B4E!253.entry
延伸閱\讀:巴布另文《豬羊變色的「開羅宣言」─台灣獨立之路》
http://blog.nownews.com/zs7519/textview.php?file=79537